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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在民间借贷中的权钱交易:有干部出借50万 三年获利42万

2020-09-07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灵娜

浙江省永康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干部与法院工作人员通过法院审判信息系统,查看比对公职人员借贷诉讼情况。摄影/胡思瑶(永康市纪委监委干部)浙江省永康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干部与法院工作人员通过法院审判信息系统,查看比对公职人员借贷诉讼情况。摄影/胡思瑶(永康市纪委监委干部)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仅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增加和修改了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近年来,民间借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一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者职务影响力,通过违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问题比较突出。这种依附于岗位与职权影响的借贷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权钱交易。

  民间借贷不是权钱交易的“隐身衣”

  “如果按照新调整的民间借贷利率受司法保护上限进行认定,文成县地质矿产管理所原所长包进勋的受贿数额将会增加,法院量刑也可能相应调整。”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监委委员朱荣锋告诉记者,当初在查办包进勋违纪违法案件以及移送司法机关时,对于涉案金额认定很慎重。

  文成县纪委监委在调查非法采矿案件背后政商关系不清问题时,发现了包进勋等10名党员干部向采矿企业违规借贷、投资“搭股”。

  某建筑材料公司竞拍取得鱼局村矿区普通建筑石料矿采矿权后,其法人胡某为得到包进勋关照,主动提出“搭股”邀请,包进勋先从银行贷款再借给胡某。此后,在矿山现场巡查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包进勋未严格履行职责,对于该公司多次出现越界、超量开采行为,未有效制止,也未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处置。

  该案涉案10名党员干部均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而包进勋也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一审判决书认定,包进勋收到胡某支付的利息139.5万元。其中,胡某向他人融资的正常月利率最高不超过20‰,扣除正常月利率20‰部分的利息,认定包进勋收受贿赂款69.75万元。

  “我和胡某之间是借贷关系,我对这方面法律也不太懂,所以认为当时收取4分利息是没问题的。”包进勋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对于民间借贷双方达成合意,且已支付相关利息的,法律保护年利率不超过36%部分的利息,即便构罪,在认定犯罪数额标准时,也应剔除年利率36%的合法利息。

  犯罪数额认定成了该案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也是包进勋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包进勋明知与胡某之间存在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仍接受明显高于正常民间借贷的利息,在借款时又以他人名义出借并以他人银行卡接收利息,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最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一些地方少数党员干部以本人或亲属名义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情况较多,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容易引发“破窗效应”,影响当地政治生态。浙江省委、省纪委监委专题立项对新型腐败问题进行调研,发现违规民间借贷现象较为突出,由此开展了领导干部违规借贷专项治理。去年以来,全省共处理违规借贷272人,涉及金额4.18亿元。

  为准确把握犯罪、违纪和合法之间的界限,在避免打击过宽的同时维护纪法权威,浙江省制定出台了《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明确了有关行为界定,用一把尺子衡量。《规定》明确,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参与民间借贷谋取私利,不得实施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关系,向他人出借资金并收取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利息,将从他人、银行或其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及相关业务的法人、组织处取得的资金转借他人赚取利差,以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有偿担保费等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等七种行为。

  同时,该省建立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事项报告制度。参与民间借贷数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等情况,应在当年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填报。

  利用民间借贷等形式的“隐性腐败”较为突出

  在一些市场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相对活跃的省份,利益主体多元化使得领导干部的从政环境较为复杂,违纪违法行为更加隐蔽,利用民间借贷等形式的“隐性腐败”较突出。

  党纪处分条例明确作出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因何而来?有的长期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活动,通过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利益;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借款人谋利;有的甚至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变相搞行贿受贿……

  看着民间借贷有利可图,但手里无款可借怎么办?

  有人打起了贪污、挪用的主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原大队长麻珍德将“小金库”资金人民币40万元,加上自有资金10万元,以个人名义出借给管理服务单位。不到3年时间,麻珍德按照月利率2%收取42万元高额利息。与此同时,麻珍德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在通行证办理、危化品运输车辆违章处理方面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麻珍德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有人打起了以借为名索贿受贿的主意——浙江省常山县原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江明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管理服务对象沈某提出“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款人为“董某俊”(虚构人物)借条,沈某对江明表示不归还该笔借款也予以认可。调查发现,江明受贿的400余万元大部分是以借为名向其帮助过的管理服务对象索要的,事后出具所谓的“借条”也只是为了规避调查。

  有人打起了低进高出的主意——已被“双开”的浙江省江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金融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姜和平,在担任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得知一些企业主向银行贷款到期后不能如期还贷、即使还贷也要续贷等消息后,嗅到了“商机”。于是,姜和平找朋友借钱,再高息借给企业主,赚取利差。5年内,他多次提供借款总计2410万元,获取利息91.02万元。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过程中,他还为企业主违规提供贷款担保。

  有人打起了“掮客”的主意——不是借贷双方,总不会出事吧?江苏省泰兴市体育局原副局长吉欢庆利用分管体育中心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介绍该市原体育场副场长徐某借款20万元给承接体育中心网架工程的朱某作为工程建设周转资金,约定月利率10%。8个月后,朱某归还本息36万元,徐某将其中8万元利息送给吉欢庆表示感谢。吉欢庆因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被“双开”,徐某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规民间借贷,容易诱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甚至滋生虚假诉讼。

  不久前,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为由对已判决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提起抗诉,最终该民事判决书被撤销。

  郑州市纪委监委在对某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程某涉嫌受贿犯罪问题查处过程中发现,商人黄某与程某虚构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民事判决。程某以该生效民事判决“背书”,蒙蔽审查调查视线,掩盖贪污犯罪事实。与常见的串供、毁证等传统抗拒调查的方式方法相比,此举更具迷惑性、欺骗性。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程某与黄某的虚假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虚假诉讼行为因涉嫌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较重。

  在保护合法民事行为的同时,严惩违纪违法者

  《规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专家认为,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后,客观上增加了以违规借贷形式变相权钱交易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引导党员干部自觉规范和管理服务对象之间的借贷行为,推动净化政商关系,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可能导致债务人不能履约,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一些党员干部就曾禁不住诱惑,越陷越深。

  因“觉得工资生活太平淡”,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原人大工委副主任占鹏程接触高利贷并在短时间内尝到了高利息的甜头,结果遭遇金融风波欠债1000多万元。为填补窟窿,占鹏程利用手中权力以资金周转为由四处“借钱”,多次向企业老板、拆迁户“假借真要”,累计受贿达130多万元。

  鉴于此,《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明确,根据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情节轻重,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针对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最高法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等情况将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为集中,《规定》特别提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山西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运城市绛县财政局退休工作人员乔文铎以承诺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因当时成立合作社有明确要求,农户必须占到80%,我们大部分是公职人员,不能注册。”未经批准,时任绛县财政担保公司经理史某组织“成立”合作社,由乔文铎担任负责人,对外放款赚取利息。7年间,乔文铎等人以承诺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存款5558万余元。因发放给企业或个人的“贷款”收不回来,至案发时尚有784万余元未归还。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介绍,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职业放贷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是为了营利。

  据统计,近几年每年约有200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党员干部中是否有“职业放贷人”?浙江省永康市纪委监委建立有关问题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借助市人民法院的审判系统,运用大数据排查全市参与民间借贷并有诉讼的公职人员,建立公职人员借贷诉讼名单库。针对以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实施民间借贷难以监督的问题,依托银行大数据分析,将经常性有大额资金进出账户的领导干部纳入监督重点。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专家提醒,不能忽视在民间借贷中妄图钻纪法漏洞的行为,必须严格区分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同性质,在保护合法民事行为的同时,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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